仅有转账记录和相关人员的指认,尚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嫖娼事实并实施处罚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证据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认定相关事实。就转账记录的性质而言,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其在司法实践中具备证据资格。然而,转账记录本质上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存在一定局限。它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无法直接、充分地证明款项支付的目的与嫖娼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关联。因此,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无法独立证实嫖娼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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