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通常不足以单独认定嫖娼行为。认定此类违法行为需结合多方面证据,主要包括:第一,涉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例如,一方的证言中明确指认对方为嫖客,并陈述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且存在金钱交易;第二,现场办案民警的记录,包括目睹案发经过的民警自行书写或口头提供的证词;第三,其他相关物证,例如遗留在现场的物品等,均可作为证明卖淫嫖娼事实的辅助依据。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其认定需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准确反映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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