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女教师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的保护对象特指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本案所涉高中生年龄已超过十四周岁,且从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该学生对于自身性权利具备清晰的认知能力和相应的处置意识,因此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同时,女教师的行为亦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此项罪名,旨在惩治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实施的性侵害行为。该法条明确将犯罪对象限定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本案中,虽然涉事教师确实属于负有教育职责的特殊主体,但现有证据表明其所接触的学生年龄已超过十六周岁,不符合该罪名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设立此罪时,着重考量了青春期未成年人在认知发育和自我保护能力方面的特殊性,通过对特定年龄段的强化保护来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超过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就不受法律保护,若存在违背他人意志的强制行为,仍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既要依法惩治犯罪,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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